|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备注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 1 | 组织机构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施行)第三章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更新 | 兵团外事办公室 | 兵团外事办公室政务网站 | 全社会 | 办综合处 | |
| 2 | 组织机构 | 领导介绍 | 办领导姓名、 照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施行)第三章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2017年5月15日施行)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三款: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更新 | 兵团外事办公室 | 兵团外事办公室政务网站 | 全社会 | 办综合处 | |
| 3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 文件 | 本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规范性文件编号、有效性和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二条第八款:“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 信息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兵团外事办公室 | 兵团外事办公室政务网站 | 全社会 | 办综合处 | |
| 4 | 政策发布及解读 | / | 及时转发国家、国务院、外交部等机关部委最新外事政策通知、答记者问,解读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2017年5月15日施行)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一款: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 | 兵团外事办公室 | 兵团外事办公室政务网站 | 全社会 | 办综合处 | |
兵团外事办公室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6年07月14日
信息来源:
编辑:张家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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