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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19年05月09日 信息来源:兵团外事侨务办公室 编辑:外事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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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外事局办公室

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的工作部署,有力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以高水平开放推动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结合兵团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切实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师市各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设置制度性障碍。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涉及市场管理及规范性文件时,均需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各相关部门,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稳步落实国家扩大金融业开放。按国家统一部署,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对外商在兵团辖区投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保险业务、承销政府债券、参与油汽交易中心建设、企业境内外上市,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50号)精神,享受同等政策。(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制造业领域开放,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取消或放宽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放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工程咨询等服务业和农业、采矿业、能源领域外资准入。(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深化“放管服”改革

(四)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允许具备条件的师市及国家级开发区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积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领域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改革,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机构和职责,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积极利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完善外国人才在兵团工作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在兵团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工作居留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环节有机衔接。对确认的外国高端人才,可按规定采用“容缺受理”方式,优先办理相关证件,并可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外国人才来兵团工作提供便利。(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事办公室、司法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提升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

(七)优化外资投资导向。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外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投向兵团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落实执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科研院所企业(负面清单以外)在兵团创办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支持外资法人单位申请承担国家和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励。落实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为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税务指导。(兵团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并购投资。兵团各师市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建立企业并购信息库,引导兵团辖区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兵团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兵团企业。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兵团国有企业改革。(兵团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对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集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在对口支援受援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对外商投资各类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指导外商企业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岗位及时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切实履行国家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条约内容,维护在兵团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附和的双重缴费义务。(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鼓励各师市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允许各师市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招商团组给予重点保障,在出访计划、出访经费、出访手续等方面优先支持,保障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实施。利用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境内重要展会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完善面向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促进网络建设,有效开展内外联动的经贸及投资交流活动。各师市在招商活动中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对来兵团投资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区别对待。(兵团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外事办公室,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改善外资企业营商环境

(十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商业标识混淆等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双方协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兵团外商投资重点企业和项目联系制度,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师市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行为。(兵团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允许兵团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资金,用于兵团辖区内项目建设;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内,支持金融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制度完善、风险可控的要求,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人民币不良债权;鼓励企业通过境外银行贷款、内保外贷、对外发行股票等方式积极利用外资、扩大兵团利用外资规模。(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物流成本。积极参与自治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推动乌鲁木齐多式联运中心、喀什国际货运物流等枢纽建设,贯彻国家货运通关政策,拓展天业、南岗“西行班列”线路,加强与内地企业、国外货贷及物流企业联络,提高返程货物运载量;落实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降低车辆通行费用。积极争取石河子、图木舒克机场增加国内航班,增开货运班线。(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局、商务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提升园区产业承载能力

(十六)促进园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按照兵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破除园区现行体制障碍,加快推进园区改革,着力促进园区转型升级和体制机制创新,实现机构新创、运行高效、政策保障到位的园区职能再造和功能重塑,依法赋予国家级园区师级经济管理权限;在兵团省级以上园区中推行权力、责任、服务“三清单”全覆盖,制定发布相应的赋权清单,支持相关园区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引导支持各园区复制推广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支持各园区推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机制,采用市场化方式筹措资金,运用专业化招商引资,以多种方式吸引外商参与兵团省级以上园区或“园中园”建设运营。(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园区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推进兵团依法制定支持国家级园区城市更新、工业区改造的政策,提升单位面积投入和产出水平,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各师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各园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加强对各园区招商支持力度,2019-2020年每年由兵团外经贸专项资金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用于强化各园区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能力,重点支持国家级园区及南疆园区引进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业外资企业及提高行政效能和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深化园区人事制度改革,鼓励各园区推行岗位聘任制和改革分配机制,通过绩效激励建立专业化的招商队伍。(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园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各园区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园区相关项目。推动政策性融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园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兵团发行的地方债券向园区倾斜。(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园区双向协作引资机制。依托对口援疆战略,鼓励各师市对援疆项目制定特殊支持政策。探索兵团、援疆省市共同设立产业援疆引导资金,吸引援疆省市的企业来兵团投资。支持兵团园区与对口支援省市和开发区按照“企业为主体,产业为纽带,园区为平台”的原则,开展“飞地经济”合作及园区共建,允许以资金、技术成果、品牌、管理等多种方式参与合作,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促进土地、技术、管理等资源优势互补和优化配置。积极争取国家协调推动中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若干产业转移协作平台,推进产业项目对接合作,按“一区一策”研究制定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人才交流合作、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建设产业转移园区。争取国家支持政策,推动东部地区与兵团园区合作引入国际双元制职业教育机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师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在新时代对兵团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狠抓落实担当、注重实效,确保各项措施与已出台的政策有衔接,形成合力,推动兵团利用外资工作实现突破式发展。兵团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重大问题及时向兵团请示报告。

2019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3月21日印发

来自:兵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