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乌鲁木齐“7.5”事件的影响、扶持企业度过难关,我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和新旅〔2009〕135号文件规定,于2008年、2009年分别暂退了旅行社60%和40%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及利息,同时要求兵团所属各旅行社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和2010年12月31日前,在指定银行分别补缴40%和60%的质量保证金,或提供相应数额的银行担保证明。
2010年4月,我局又下发了《关于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兵旅发〔2010〕9号)文件,要求兵团所属各旅行社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在指定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或提供相应数额的银行担保证明。
目前,仍有新疆绿洲中国旅行社等30家旅行社,未在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证明,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吊销新疆绿洲中国旅行社等30家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兵团旅游局
20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