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兵旅发〔2010〕9号)文件要求,兵团所属各旅行社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在指定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或提供相应数额的银行担保证明。现将已按要求缴纳质保金的旅行社名单公布如下(附件)。未按要求缴纳质保金的旅行社,我局将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兵团旅游局
2010年6月1日
已缴纳质保金旅行社名单.doc